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2-07-01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受贿犯罪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在时下的行受贿犯罪中,为了感谢介绍贿赂人的撮合行为,行贿人或受贿人往往在事前或事后以“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中介费”“跑腿费”“劳务费”等名目给予介绍人一定的财物。那么,这样的行为会构成介绍贿赂罪吗?
律师解答: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人都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但是介绍贿赂罪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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