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绑架致人死亡应该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本条第2款原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也就是说,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或者具有杀害被绑架人行为的,均适用死刑。这一规定,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但由于实践中绑架的情况复杂,而在适用刑罚时缺少选择,有时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行为人对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与直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在主观恶性上差异很大,一律处以死刑,难以适应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此外,行为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或造成残疾的,由于没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也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只能适用的第1款处刑,最高只能判处。为此,《修正案(九)》对此作了修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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