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6 17:05:23 来源:中国审判2022年第12期
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可能会经常购买药品。为此,一些不法人员会利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需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4》)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之一。该条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情形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有具体危险和实害结果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药品行为判处妨害药品管理罪,而具有抽象危险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如果按非法经营罪定性,有可能会发生轻行为重判、重行为轻判的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22》),删除了《解释2014》第七条将非法经营药品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将其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而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同时,根据当然解释原则,对于针对老年人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认定也应慎之又慎。实践中,部分法院根据《刑法》有关非法经营罪法条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对此类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限制买卖物品”是根据某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对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的消费品实行限制买卖,一般以行政决定等方式加以规定。例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某些特殊钢材由国家有关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医疗器械是否在此之列应当予以正确评价,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定性应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