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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尔被罚款7315.1万元:在纯牛奶生产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法治日报

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8月22日,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

2022年6月2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麦某尔2批次纯牛奶含有丙二醇,为不合格食品。2022年6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并依法立案调查。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停产,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进一步流向市场。其间,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纯牛奶生产车间、库存商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某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2.2%、水0.5%”。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某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4,564,387.80元,剩余金额360,154.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154.88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000.72元。

在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的同时,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决定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8,642.62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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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8月22日,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

2022年6月2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平台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麦某尔2批次纯牛奶含有丙二醇,为不合格食品。2022年6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并依法立案调查。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停产,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进一步流向市场。其间,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纯牛奶生产车间、库存商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麦某尔纯牛奶、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将原奶导入存储罐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食品添加剂的成分为“INS 1520丙二醇97.3%、食品用香料2.2%、水0.5%”。案件调查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纯牛奶组织了抽检,在麦某尔纯牛奶(200ml/盒)及纯牛奶(200ml/盒)产品中检出丙二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期间,当事人退赔金额4,564,387.80元,剩余金额360,154.8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积极整改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154.88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000.72元。

在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的同时,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决定对麦某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718,642.62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乳业工厂厂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温生产车间主任、直接责任人员配料员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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