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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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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用在看守所中,可以在外面活动。但是在外面活动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若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就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若是发现不对的情况,保证人要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进行报告,那这些不对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新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同时,若是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这一点也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的被取保候审人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另外,有的取保候审人可能还会被要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所以,部分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出现这些情况时也要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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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用在看守所中,可以在外面活动。但是在外面活动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若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就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若是发现不对的情况,保证人要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进行报告,那这些不对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新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同时,若是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这一点也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的被取保候审人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另外,有的取保候审人可能还会被要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所以,部分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出现这些情况时也要及时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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