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新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20 14:32: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在此情形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日益猖獗。为非法获取利益,下游犯罪分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转钱、套现,案件呈现新特征,由传统的为盗窃、抢劫等犯罪销赃,转变成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转移赃款。
据统计,江西省萍乡市两级法院2019年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4件,2020年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11件,2021年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58件,2022年截至目前,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202件,呈逐年递增趋势。
这些掩饰、隐瞒网络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上游犯罪招募方式网络化导致犯罪层级增多。在数字经济时代,上游犯罪人员通过专门中介人员利用QQ、微信等其他社交平台吸引“跑分”人员的注意,或者开发APP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这种招募方式方便了上下游犯罪人员的联系,导致下游犯罪人员数量和层级激增。二是转账方式便捷化导致犯罪资金多级流转。支付宝、微信支付、Pay支付等线上转账方式,使资金数分钟之内便能完成多个账户之间的流转,数字化的快捷支付方式为犯罪资金提供了多层级流转。即便是流程相对而言复杂些的,也只是需要通过USDT、火币Pro等平台购买虚拟币,再转到指定的虚拟货币地址,最终达到快速转移资金的目的。三是犯罪门槛低导致涉案人、案件数扩大化。用于该类犯罪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网盾等犯罪工具的获取门槛低,牟利方式便捷,被告人一人所属账户可以为多个犯罪团体提供转账功能。若被告人自身账户被冻结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使用后,还会设法介绍亲友给上线非法转移资金,涉案人、案件数相应增加。
为此,萍乡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技术企业等深度合作,促进数据信息共享,推动政府、平台、企业商户、用户形成合力,从源头防范犯罪风险。二是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风险监测,建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举报通道,对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流水异常账户及时清理关停。三是加强公众网络金融安全教育,提升公众对于银行卡、支付账户的自我警惕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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