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有肝癌并不能免除其服刑责任,但可以考虑暂时停刑或提前。关键是视医院报告为准,且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暂时停刑的;(七)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提前释放的。”即使犯罪人已被判决入狱,但在服刑期间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也仍能依上述罪名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而这其中又包括“肝癌”等疾病。当犯罪人宣称患有肝癌并请求暂时停刑或提前假释时,应向监狱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提交正式医学报告,该报告需要附带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资料,并经过司法部门认可方可实施具体操作。换而言之,就算犯罪人自己宣称有肝癌,但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方可获得此项制度下的政策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