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3-06-14
根据我国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包括色情内容)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影响特别恶劣时,才能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在我国,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影响特别恶劣,则有可能被公安机关立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1.涉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卖淫嫖娼,情节严重,涉及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可见在此情形下,案件需涉及金额一万以上,才可能支持立案。2.涉及特别恶劣的情况:如涉及未成年人、强迫、恶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情节,即使涉及金额较少也可能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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