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 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私分的对象仅指罚没财物,后者还包括其他国有资产。
更多有关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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