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23-06-29
告诫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训诫或建议,公安机关将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
【法律分析】
告诫制度只针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与行政处罚进行紧密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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