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7-11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该裁定并不是判决,且不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没有上诉的必要。
【法律解析】
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审理中,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交起诉状、证据、答辩状或者其他必要材料,或者其他程序性错误而做出的裁定。由于该裁定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的判决性裁定,故当事人对其不予上诉。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效力等同于其他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加以尊重。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对其不予受理提起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定书,比如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等方式。总之,不予受理裁定书不属于判决性裁定,且不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裁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申请撤销。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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