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3-07-28
斡旋受贿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是受贿方式,但此时成立的并不是什么斡旋,而应该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解析】
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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