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如下: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是指当事人明知道某些收益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仍然予以转移,窝藏,代为销售等。其构成要件如下: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着窝藏,转移,收购等试图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