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立案标准可以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二、一般而言,盗窃罪立案标准有二,一是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二是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不论数额,都可立案。
三、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