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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和检察院调查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4


检察机关不允许以双规来代替正常的调查。不允许舍弃法律调查程序和法律措施而采取双规的形式来进行调查。不允许在调查中强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 由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不允许将双规作为必须性的强制程序进行。检察机关已经侦查中的案子,一般不允许党委插入进行双规调查。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 由纪委牵头进行综合调查的案子中,双规的结果如果客观,可以认为是调查的结果。如果在双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法律权威的情形,检察机关有监督权和拒绝双规结 果权而独立调查。
“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线索材料初核之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


更多的关于双规的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双规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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