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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