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一人民团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反国家规定;2.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3.数额较 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 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实践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