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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4
答:刑法第375条第1款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没有情节的限制,但这并不等于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和危害程度。因此,如果综合全案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不认为是犯罪。例如,行为人是某部队军人,提出参加考学、结婚登记等合理要求,但单位有关负责人基于私怨或本单位利益予以刁难,坚持不给出具有关证明,行为人出于义愤和无奈,加上法制观念不强,伪造了证明信,未用于其他非法用途的,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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