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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是否构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抢劫信用卡的,应具体分析:(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提取现金的数额。(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信用卡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或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当将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和盗窃罪(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的具体数额)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当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对当场取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对事后取出的,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实行数罪并罚。(5)一方抢劫信用卡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利益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抢劫信用卡后并未控制被害人,事后乙使用甲所抢劫的信用卡的。对乙的行为应视使用性质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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