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重罪变轻罪后轻判
亮点:由重罪的变更为轻罪的诈骗罪;认罪认罚后,审判阶段积极辩护,又争取到减少半年的刑期。
焦点:1、本案挥匕首的行为定性是什么,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2、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
封面语:“精细化+不放弃”贯穿了从可能的十年以上量刑到最终的三年两个月的全程。阮某某涉嫌抢劫罪,涉案金额价值约10万元,量刑档是十年以上。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经过对挥匕首的时间和目的进行精细化的分析,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在成功降档后,阮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三年八个月。开庭审理过程中,再次全面列举有利于阮某某的量刑情节,每个环节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成功说服一审法官,三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过重。阮某某最终被判处了三年二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XX日,同案人Z某知道被害人C某1有“U”出售,就与C某2、R某某合谋假意购买被害人陈某1的“U”,带C某2的假人民币前去交易现场,待被害人C某1转账后,再谎称“U”未到账,拒绝付款,以此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U”。接着,C某2等人使用R某某非实名注册的微信小号联系被害人C某1。2022年12月XX日1X时许,C某2等人与被害人C某1约好交易价格95XXX元人民币以及交易地点等后,C某2携带两把刀具,将事先准备的一捆假币放在电动车车兜里,驾驶电动车到湛江市某超市附近和Z某某、R某某碰头。由于Z某某和被害人C某1认识,遂由C某2、R某某二人前去与被害人C某1进行交易。C某2驾驶电动车搭载R某某前至湛江市某某区某某门前,与被害人C某1交易。C某2打开电动车车兜给C某1看了其事先准备的假人民币,被害人C某1不知有诈,信以为真,遂通过手机将13XXX个“U”转至C某2指定的交易账户,要求C某2、R某某付款。C某2、R某某则谎称“U”未到账,拒绝向被害人C某1付款。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C某2想离开现场,遭到被害人C某1及其朋友的阻止,C某2、R某某先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被害人C某1见状不敢阻拦,C某2将其电动车锁上后离开现场,后R某某也假装打电话,借机离开现场。C某2、R某均离开现场后,被害人C某1打开C某2留在现场的电动车车兜,发现里面的人民币系假币,方知被骗。
诈骗得手后,C某2、R某某和Z某某会合,并对诈骗的“U”进行分配,C某2、R某某分别分到17XXX元、18XXX元人民币份额的“U”,随后充值到赌博网站将所分的“U”挥霍掉,余下的“U”交由Z某某支配。根据汇率查询网、币界网显示,1U在2022年12月XX日的交易价格为1美元。根据中国银行官网外汇汇牌模块显示,2022年12月XX日100美元交易价最低价为现汇买入价683.2元,根据该最低交易价格计算,13XXX个"U"价值为95XXX.XX2元人民币。
三、办案过程
1、七次的会见;
2、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改变案件定性的法律意见被控方采纳;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的磋商;
3、庭审时仅就量刑情节进行辩护;开庭完及时提交了书面意见;
4、庭后多次和法官进行沟通后,法官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降低六个月的刑期;
5、通报家属和被告人并征得同意后到法院做笔录确认。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R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诈骗行为,不构成事后抢劫。
2、R某某在中所起的作用和获取的利益最小,应认定为。
3、R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即积极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比C某2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要小,认罪程度比C某2深,调整对R某某的量利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全案量刑的平衡。
五、办案结果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 刑事辩护精细化一定要贯彻始终;
- 每一步都不放弃,每一次的争取都有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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