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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区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2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82号
【发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标准。

二、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

(二)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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