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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现对抢夺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
(二)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更多内容参见: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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