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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铁路局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川高法[1998]5号《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成都铁路局管区内的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现就该管区内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七百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标准。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更多内容参见:

1:盗窃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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