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