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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更多内容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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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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