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七、: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