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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7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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