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