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