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0.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