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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6.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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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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