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烧衣物、纸张等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后果的;
5、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6、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过处罚的;
7、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