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0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烧衣物、纸张等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

  3、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后果的;

  5、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6、曾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受过处罚的;

  7、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