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该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四十五、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曾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