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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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