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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五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第六十八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1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或音像制品5盘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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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1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或音像制品5盘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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