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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六十、吸食、注射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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