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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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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渎职、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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