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原《刑法》)第117条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所包含的许多内容过于笼统, 以致司法实际部门把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违法活动都作为该罪处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已很难准确界定。鉴于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原来的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解。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 即是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法律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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