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他人专利技术或方法,又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牟取不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 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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