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带有绑架性质的非法拘禁行为越来越多。与都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概念、含义、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着质的区别,特别是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案件的非法拘禁行为与绑架罪在许多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容易产生混淆,关键看行为人索要的债务是不是合法正当的债务。为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区分二者的异同,正确定性。
根据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1、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17.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7.html
3、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44.html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