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产、使用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些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能够直接接触这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合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像依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种植用于加工提炼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者试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剂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有的是负责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陆路、水路或者空中,由一地运往另一地,包括进出口的运输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保管以及批发、调拨、供应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还有的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条文
《刑法》第35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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