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及建筑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公民与组织之间的金融活动日益增多,其总量十分庞大,因而不断由此引发各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阻滞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若干规定落后于社会转型,显得不够详尽与清晰,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故有关部门在处理金融纠纷时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刑法》第176条对“”的构成要素及其司法解释比较粗略,因而容易产生理解和罪名适用上的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适用有扩大化的趋势。因此,必须划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募集资金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限;既准确惩处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又依法保护正当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发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