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劳务人员可以成为的主体
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主体可细分为七类:
一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与一定职权关联的管理人员,如厂长、经理、董事、监事、会计、采购员等,他们利用上述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监督、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二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劳务人员,如售货员、收银员、保管员、驾驶员等,他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时合法持有的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产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是受非国有单位、企业界或者其他单位临时委派或授权而合法持有的保管、使用、支配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四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他们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五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临时委派或授权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劳务人员,利用其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者。
六是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的人员,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者,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七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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