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以来系多发类案件,但有好多的情况都不构成犯罪,需要区别开来,一些看似职务侵占的行为往往后面隐藏着好多不可告人的公司秘密,职务侵占与、侵占罪等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需要认真分析,因为三者的量刑不一样,职务侵占的最重,挪用资金的要轻,侵占罪最轻,有的职务类案件是因为公司的利益需要,比如通过员工帐户转帐提现等实现避税,类似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处罚也顶多是一个行政处罚,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职务侵占罪的四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公司与企业指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如果是国有性质的那就是贪污应当按382、383条的规定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一定职务(注意这里指的是本单位,并不是其它单位,也不包括与自己公司有关系的其它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是全资子公司,当然身兼数职的除外),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购物的便利条件。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一定是占为已有,如果口供表示过有还钱的想法或者已经还了钱的,那是挪用资金罪,量刑要轻一些,从职务侵占的五年以下,就变成了三年以下)。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数额较大”,这是区别本罪与非罪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一般以侵占5000至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4、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这里所指的是本公司的财务所有权,而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者其它相关但独立的公司,比如办事处与分公司就不同,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将办事处的资金占为已有构成本罪,而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钱占为已有就不构成本罪,能不能构成其它犯罪还要看具体具体情况。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