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第225条第(4)项为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留下了巨大的自由空间。非法经营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成安博士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非法经营罪案。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圄或者因涉嫌绑架即将遭受不白之冤,我们都竭诚为您提供非法经营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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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1法释[1998]30号)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31.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335.html
更多罪名详情及相关注意事项请参阅: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