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阻碍禁毒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司法解释:
Ⅰ.司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Ⅱ. 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III.会谈纪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IV.其他
一)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
二) 四川省禁毒条例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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