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司法解释:
Ⅰ.司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Ⅱ. 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III.会谈纪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IV.其他
一)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 四川省禁毒条例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更多内容:
一)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担任被告人邹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的辩护
二)本罪经典案例:何文东、董成章走私毒品案
三)相关论文解读:对毒品犯罪中“贩卖”一词的理解
四)本罪的更多知识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