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则涉嫌构成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隐藏”或“抛弃”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将被害人“隐藏”或“抛弃”会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ww.scxsls.com/article_469.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问题的批复
www.scxsls.com/article_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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