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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7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司法解释:

Ⅰ.司法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Ⅱ. 指导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电话答复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III.会谈纪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IV.其他
一)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 四川省禁毒条例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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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的更多知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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