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实行数罪并罚。
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ww.scxsls.com/article_469.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问题的批复
www.scxsls.com/article_587.html
四川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案例:
1:网团队为王某成功辩护,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9.html
2: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为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成功,被告人杨某获得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2.html
更多相关内容:
1、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区别体会:www.scxsls.com/article_777.html
2、故意伤害罪与之区分:www.scxsls.com/article_15469.html